生育津贴

来源:未知日期:2022-07-29 浏览:

  如何确定生育生活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参加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的产假天数支付,所需资金由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天数和相应期限的生育生活津贴。

  [1)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晚育假。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累计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满1年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当月,享受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生育或流产当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支付;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支付;但低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支付。生育、流产妇女的最低月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标准发放。

  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支付。

  例子

  某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工作3个月、C公司工作3个月,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A公司为4000元、B公司为6000元、C公司为10000元,一个月的标准为:(4000元×6+6000元×3+10000元×3)/12=6000元。

  是如何计算的?

  的计算方法是:用出生当月的单位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4,再乘以享受待遇的天数(=出生当月的单位平均缴费基数÷30.4×享受待遇的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

  [1] 的基数不是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而是当月平均单位缴费基数。

  [2] 享受津贴的天数是根据下表计算的。例如,28岁的张某因难产而剖腹产下一男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那么张某享受的天数为98+15+30=143天。

  怀孕时间 产假天数

  不到12周 15天

  12-16周 30天

  16-28周 42天

  全程28周或以上 98天

  增加产假天数 项目增加天数

  难产15天

  多胎分娩15天/人

  分娩时输卵管结扎14天

  晚育仅30天

  产假期间,雇主应按月支付工资。产假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向区、县社保分中心申领。申领的不全额支付给女职工本人,因为单位已经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所以要支付给单位。如果高于工资,单位应将高出部分的 "差额 "支付给职工。

  领取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

  [单位当月人均缴费工资/30天*休假天数)休假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额外休假35天。

  [3]晚育的额外假期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分娩、钳工分娩、臀位分娩增加15天。

  [5]多胎假,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的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的增加30天;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的增加42天;7个月以上的死胎、死产、早产的增加75天。

  2、生育医疗费用

  [1]在医保中心看病确认身份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医院进行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核定金额结算)。

  [二)怀孕16周前突然流产、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治疗、产假期间发生产科并发症的,按核定金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 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

  [1)顺产、流产7个月以上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津贴300元。

  注:需在孩子出生后五个月内办理。

  的发放与单位的工资水平挂钩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执行这一规定,届时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将与单位工资水平挂钩,单位职工的待遇将有望提高。

  将于明年实施的《广东省生育保险条例》要求,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雇员(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不由职工缴纳,且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

  新规定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的非就业配偶。明确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生育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据了解,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终止妊娠费、分娩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诊治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和 卵巢的管理)

  新规还列出了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